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有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答:自动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放弃可重复加害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看行为是否结束,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成立中止。甲乙杀丙,以为丙死亡,两小时后乙回到原处,发现丙未死,将其送医。甲乙在故意杀人的未遂中成立共犯。乙不成立犯罪中止。

  答1:张三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因为三人以上为了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以系犯罪集团。张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是主犯。

  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老大对小弟的全部罪行并不都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在老大的概括性故意之类。

  答2:客观上创造了他人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有阻止共犯人的义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放任心态,故系不作为的承继共犯

  例:甲乙共谋猥亵某女,甲在猥亵过程中突起之意,乙在旁边观看,没有制止,乙构成罪的共犯。

  注意:在帮助犯的情况下,帮助犯如果切断了对共犯的物理和心理影响,可以单独脱离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答:这是犯意的单项交流,客观上在帮助他人犯罪,但被帮助者不知道,系片面帮助犯,应当从宽处理。

  答:行为人传授他人进行诈骗,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虽然被教唆者没有出于害怕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但行为人也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

  同时,根据教唆独立说,行为人还构成诈骗罪的教唆未遂,应当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从一重罪论处。但是,根据教唆从属说,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协助抓捕他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

  答:主观上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放火(争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成立放火罪。

  注意:乘客争夺司机方向盘,如果危及公共安全,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人可对乘客进行正当防卫,司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该损害可由乘客承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1:张三构成传染病防止罪。张三拒绝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防控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但对此具体危险并无故意,所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答2:张三明知其行为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客观上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幅度量刑。

  甲开车撞上乙,逃逸,后车碾压乙,致乙死亡,如果在非常快速的路上,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普通道路上,甲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在普通道路上,判断不出是甲撞死的还是后车碾死的,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甲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肇事致人死亡。

  答:主观上想生产销售假药,但客观上是劣药,主客观在劣药范围内重合,且造成了危害结果,故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

  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答1: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本罪不追究单位的责任,但可以追究自然人的责任。

  答2:张三客观上骗取了银行贷款,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构成骗取贷款罪。

  答1:主观上明知是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且该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2:主观上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由于诈骗罪并非洗钱的上游犯罪,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1: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1: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非法拘禁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种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答: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注意:绑架过程中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同类考点如抢劫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答1:犯盗窃罪,当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同时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抢劫致人死亡。

  答2:(转化型抢劫中的对象错误)张三产生了对象错误,客观上在盗窃之后对他人使用了暴力,主观上有抗拒抓捕的目的,该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不需要有相匹配的客观内容,所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答3(共同犯罪)张三犯盗窃罪,但并未实施抗拒抓捕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李四朝被害人扔石头的行为是在帮助张三逃跑,是对盗窃的事后帮助,由于实行犯都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那么帮助犯就不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所以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

  答2:如果调换超市二维码付款码,这有三种观点:1.如果认为顾客遭受财物损失,构成诈骗罪;2.如果认为超市遭受财物损失,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但也有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三种观点都应该答。

  答:行为人既有欺骗和敲诈,客观上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慌,所以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答2:张三组织他人服食参加特长生考试,这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作弊罪。同时服用导致考生受到了伤害,还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注意:如果在驾照考试中给考官行贿,考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行贿人构成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欺骗法院,导致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还构成诈骗罪。两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答1:主观上有利用网络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其网络技术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所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2:张三利用二维码实施网络诈骗,这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所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答:该犯罪集团符合组织性、经济性、破坏性和对抗性这四个特征,所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主观上是以单位名义,追求的是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客观上侵吞了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1: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进行了权钱交易。而且有主动索要的行为,所以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答2:行为人利用了职权和地位的便利联系,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答3: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方系对合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答4:行为人系领导情妇,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因为领导知情,所以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答:行为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收受贿赂,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预备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立功;教唆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奸淫、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索贿、武装掩护走私的。

  8.情节加重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罪的五种加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种加重情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