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部署,规范我市专精特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专业性、便利化的精准服务,形成政企沟通桥梁,构建专精特新企业五公里服务圈的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服务站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市培育认定不少于100家服务站。

  第四条 服务站的命名规则、标识和证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设定。服务站的名称一般为“公司简称”加“服务站”构成。

  (一)申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专业化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

  (三)经营状况良好,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具有适合开展企业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政策信息传播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至少配有1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可供开展活动、举办宣讲会等的服务空间。

  (三)有较为成熟的服务经验和服务模式,上年度服务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0家次,或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公益类活动不少于15次。

  (一)服务站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服务站的材料受理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符合要求的服务站择优推荐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服务站应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融资促进、融通发展、数字化转型、法律税务等至少一项服务领域中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及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服务站应及时响应服务企业服务需求,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政策宣贯、专业培训、党建业务等公益服务,协助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企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站应制定完备的工作计划及方案,服务内容清晰,服务措施针对性强,精准响应专精特新企业需求。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站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特色园区等中小企业服务载体时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千亿畅融”融资路演、“一月一链”大中小企业融通、“益企京彩”数字化转型等品牌活动,优先在具备条件的服务站举办,扩大服务站影响力。

  第十八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服务站的服务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站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遇有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况作出服务站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