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3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文娱法、文化法事例公布,海淀法院三篇案例入选:“天津某技术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某网讯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辽宁某药业公司等七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事例。

  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天津某技术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3年生效。

  原告系猎聘网(运营者,在招聘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经营的产品“Moka智能化招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oka系统)内的大量功能均直接指向猎聘网。用户(即招聘企业)原本需要在猎聘网中进行操作并实现的功能,由于被告在其产品中设置了类似功能,使得用户可以在Moka系统中直接操作并最终将结果显示在猎聘网中,包括:代为发布和更新职位功能、一键刷新功能以及爬取、存储和提供应聘者的简历信息。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Moka系统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市场主体,为实现相关功能采用的也是互联网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妨碍、破坏猎聘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没有违背行业惯例。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对被诉服务的选择和使用,是在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告并未实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等行为,亦未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影响用户的选择,并未不正当地妨碍、破坏原告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是如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又怎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并破坏了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此外,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关联与交互日趋深化、细化、复杂化的背景下,仅仅凭借经济损失这一后果,并不能当然得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一结论。即使被告向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对原告所主张的广告收益有所影响,但由于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亦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禁止。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以及一般条款在平台治理领域具体适用的典型案例。本案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领域的不同细分服务,在服务目的、方式和效果上具有关联性也有不同价值,对此类产品和服务正当性的认识也应根据行业发展动态更新。本案判决超越了仅考虑经济损失的单一标准,从用户和竞争者两个方面判断产品和服务的正当性,进一步在一般条款适用上避免了商业道德的泛化,体现了对互联网商业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尊重。

  原告系百度网()的实际运营者,投入了较高经营成本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努力保障百度网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被告经营“SEO优化百度排名”的淘宝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提供专门针对百度网等搜索引擎优化排名结果的商品。经购买上述商品的用户选定关键词及目标网站链接(即需要推广的网站链接)后,被告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原本在自然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后的目标网站排名得到提升,甚至提升至自然搜索结果首页。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干扰了百度自然搜索结果的正常排序,损害了其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系主要利用技术手段,在百度网中输入客户所选定的关键词后点击客户所选定的目标网站,从而增加目标网站的点击量来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被诉行为以提升目标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为目的,相关点击量并非真实用户基于真实搜索需求而产生,原告以上述虚假点击量为分析数据,进而将目标网站展示在搜索结果排名靠前的位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目标网站的网站质量以及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明显违背了原告的经营意愿。且使得原本排名靠后的目标网排名上升至首页,对百度网搜索结果排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干扰、破坏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被诉行为会降低用户对百度网的使用体验和使用评价,损害了原告本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亦使其需投入更大成本,进一步升级、改进其防作弊措施,甄别、防范虚假点击量。此外,被诉行为影响到消费者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其他通过提升网站内容和质量来实现排名提升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流量,破坏了竞争秩序,故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结合涉案店铺交易收入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5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搜索引擎平台打击搜索引擎领域作弊行为的典型案例。肯定了搜索引擎经营者对其通过算法提供的搜索结果及其排序具有竞争性权益,针对以短期内快速提升搜索排名和用户量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虚假点击进而提升网站排名结果的作弊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并对正当、合法地搜索引擎优化方式与本案被诉行为进行明确界分。本案既制止了通过虚假点击作弊方式进行网站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倡导经营者优化网站内容以匹配搜索引擎算法,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2021年,原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华谊兄弟”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实施商标侵权及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原告旗下艺人、实力资源、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宣传。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告七辩称,被诉侵权的信息是抖音用户发布,非被告七所实施,被告七尽到了事后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余六被告共同辩称,其未实施原告所控诉的侵权行为且被诉行为应系二原告公司负责人或关联公司所为,二原告提交的许可使用合同仅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不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七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二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维权权利,且权利状态稳定,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有权起诉维权;二原告自成立以来,公司自身及其品牌先后获得诸多荣誉称号,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华谊兄弟”系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涉案“华谊兄弟练习生”招募相关宣传中虚假使用二原告的经营信息、艺人信息进行宣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借此进行宣传的合法性,故认定其宣传内容均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易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七是否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七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就涉案抖音账号中的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故二原告对被告七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一至六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擅自“借用”知名品牌的名义进行推广宣传,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企业字号以及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该类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有力维护了合法的竞争秩序,为市场从业者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和规范经营提供了司法警示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