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坪摊镇派出所民警小陈叫我去他们那儿看看,说有一个案件拿不准,让我给点意见。

  原来,2020年8月12日,小陈他们在办理其他案件时获知线索,从坪摊镇某村村民粟某家查获了一瓶标注为“”的疑似剧毒物。据粟某供述,这瓶药是他从网上买的,原因是他父亲患有重病,实在无法承受病痛折磨,请求粟某买毒药帮他“自杀”。粟某按照父亲的意愿,于8月5日买到这瓶药,准备给父亲服用。

  从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看,粟某出于让父亲死亡的目的购买毒药,但还没让其服用,缺乏继续实施下一步行为的现实紧迫性。可以认为,粟某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没有着手实施,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应该是犯罪预备。我建议继续查下去,并将查获的毒药送相关部门鉴定。不久,小陈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粟某的供述非常完整,其购买毒药的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和物证都能相互印证。但作案动机,基本是根据粟某的供述以及他父亲在案发当天的陈述认定的。他父亲曾说:“最近这段时间我特别难受……因为躺在床上一直不能起身,我没法上吊自杀,就让他给我买药回来。”看到这里,我真心同情这位父亲,似乎也能理解粟某的做法。但案件是否另有隐情,我认为还应调查一下粟某的家庭关系。

  由于粟某的父亲在去年8月已过世,他的陈述无法核实。我走访了粟家附近的村民,了解到粟某有三个姐姐,都嫁到外地,粟某承担了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粟某平时在外地打工,这次父亲病重,便回家专门照顾。村民们都说,粟某的父亲从前是村主任,为人正派,子女教育得不错,从没听说过他家闹不和。粟某对父母孝顺,名声很好。

  我又联系了粟某大姐。她证实,粟某在毒药买回来之后打电话告诉过她。她说,父亲太痛苦,也曾向她表达过想早点结束生命的意思,她没答应。弟弟一向孝顺,答应父亲的请求她能理解,所以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父亲过世前,粟某还打电话跟她说,父亲看起来没那么难受了,他不打算把药给父亲了。至于家庭成员之间,一直比较和睦,不存在什么矛盾。

  我决定听听粟某怎么说。“最开始他提出要我买药,我不能接受。日子久了,看他每天都那么痛苦,我实在不忍心。有天半夜,我用手机搜了一下‘安乐死’,结果弹出了广告,我按广告联系了卖家……”

  “你准备把剧毒物给你父亲服用,涉嫌故意杀人知道吗?”对于在大城市务工的粟某,我难以相信他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我知道国家不允许帮助‘安乐死’。但每天晚上,我在隔壁房间听着父亲时断时续的,只恨没法帮他减轻痛苦。当时我想,先把药买回来再说。药一直藏在客厅角落里,没打开过。”粟某说。

  不久,公安机关送检的那瓶“”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是“未检出氰化物”。原来,那瓶毒药是假的。

  在法律上,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帮助他人“安乐死”系违反法律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犯罪。粟某家庭成员相处和谐,其行为处于预备阶段,未造成实害后果。粟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我认为,粟某犯罪情节轻微,倾向作不起诉处理。

  由于案件特殊,我认为有必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于是向分管院领导汇报,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评议,大家一致同意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考虑到案发后村里对此事高度关注,4月6日,我来到粟某所在的村,向其公开宣告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是理性而冰冷的,但办案的却是有温度的人。本案中,粟某本心不坏,我希望他能汲取教训,努力回报家庭和社会。我也希望自己能在办案中,向群众传递一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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