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李某酷爱网络技术,脑子也很灵活。早在上学的时候,他就与朋友一起在淘宝上开了一家小店,主要销售鞋子和包包。李某落网后称,自己网店生意不错,每月盈利都在万元左右。

  然而李某并未就此满足,其在逛论坛时发现很多人发帖说要发广告,而且还特别注明要男性流量大的网站,于是李某就想自己建一个,既能赚广告费,又能实现自己长久以来希望经营网站的愿望。

  2013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通过租用域名和空间在互联网上创建了一个网站,并通过网络花费200元购买了一个用于自动捕捉下载淫秽视频、图片的程序,然后将搜集来的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图片及文字上传到自己开设的网站,供他人点击观看,同时赚取广告费用。

  为了能够吸引广告客户,李某还通过他人将网站维护优化,并提升网站排名。经鉴定,通过点击该网站上提供的视频链接能播放并下载的1945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截止到案发,李某共在该网站上发布广告客户的广告,赚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59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900余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李某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我真的不知道会这样严重,如果早知道我绝不会做这样违法的事。”面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悔恨万分。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量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达到25倍本案的情况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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