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南府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和规范性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站首页网址为:,是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核心是内容。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要闻动态、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网上办事、政民互动、解读回应、数据服务、走进南宁”等栏目版块,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面向社会提供与政府相关的职能服务,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工作,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大数据发展局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检查督促、绩效评估等日常保障。市行政审批局是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和办事服务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办事服务等方面,做好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南宁市)及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为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承担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相关栏目内容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审核检查、传播推广等工作,以及提供办事服务。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应建立网站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协调机制,及时更新栏目信息、解读政策、回应互动、处置舆情等任务,全面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七条 每年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要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管网、建网、办网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
第八条 网站功能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网站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入口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
(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转载中央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等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以及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和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等各类政府信息;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
(二)解读回应。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解读材料通过文字材料、新闻报道、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评论、专访等形式予以展现。政策文件应与解读产品进行关联。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和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有关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三)办事服务。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机构设置、职能介绍、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方面信息。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等功能,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四)互动交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需求,市大数据发展局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相应的网站内容素材。
第十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要合法、公正、及时、真实,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日报、南宁晚报、南宁日报等官方主流媒体及各市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网上采集、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网上采集是指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定期从各市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上采集相关信息导入相应栏目。
信息报送是指由各市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审核后的信息报送至市大数据发展局,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代为发布。
网站链接是指将各市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栏目共建是指由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市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信息保障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保障表》(详见附件)所明确的栏目信息保障单位责任分工,栏目内容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综合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市大数据发展局具体实施,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信息保障更新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保障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会适时调整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信息保障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网站信息保障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整理、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及时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或提供下列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信息或者开设专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市大数据发展局具体实施。个别政府单位需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供技术支持,将信息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要正式行文至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审核把关由提供内容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同步做好政策解读保障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出台时,要在政府网站同步推出解读文章等。政策解读由政策制定牵头单位起草,通过新闻发布会、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动漫等方式予以展现,并与被解读的政策文件相互关联,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增强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政务数据发布及开放工作。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并持续更新,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各责任单位应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南宁)对本级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定期更新,并通过图表图解等可视化方式进行展现和解读,确保及时、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
第十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等功能。市直各有关单位应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要素;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办事服务功能应有机关联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问答知识库中的信息资源,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第十九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共服务栏目版块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各责任单位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保障表》的要求做好公共服务版块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搭建统一的政民互动交流平台,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投诉、调查征集、在线访谈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民互动平台的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政民互动平台的管理,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每天定时查收信件,及时受理、反馈群众的建议、咨询、投诉及依申请公开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答复,网民留言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简单常见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回复不能推诿扯皮,要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公开回复的内容必须经过审核,确保文字规范、答复精准。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审核政民互动平台收到的信件,不属收件单位职权范围的信件,如能确定群众所提问题的责任单位,由收件单位告知群众,并第一时间将信件转责任单位进行回复处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报分管领导阅批,按职能分工由相关科室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内部审核制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答复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办理的政民互动平台信件,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发布;与群众生活、公众利益相关的信件,鼓励在网站上公布。反映情况有待查实或不属实,有损政府形象、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涉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涉及国防、外交、领土主权、国家安全、网站安全等方面,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存在攻击谩骂、广告推销等情形的留言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每半年市大数据发展局对全市政民互动平台答复情况进行公布,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实行动态更新;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通过在线知识库技术推送可供参考的。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围绕本级本部门重大决策部署和自身重点工作,开展网上调查活动,通过分析调查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出台前,应开展民意征集调查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一年内必须开展不少于六次的网上调查和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结束后1个月内必须反馈结果。
第二十六条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作出积极回应,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于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已掌握的事实类信息,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最迟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主动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防火墙等边界防护设备、抗拒绝服务攻击设备、网页防篡改设备,做好数据备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应保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须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明确上网信息内容,加强对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国家密码法有关规定,严禁上传发布涉及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严令禁止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升级经费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专项申报或纳入智慧城市投资计划,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考核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等工作纳入栏目信息保障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栏目信息保障各责任单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作为绩效考核评分依据之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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